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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重庆斯大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巴俞寒舍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522号原告重庆斯大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8号3幢27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7837-1。法定代表人王云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士才,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巴俞寒舍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黄路97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8745-0。法定代表人郭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斯大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巴俞寒舍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斯大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斯大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重庆斯大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