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元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元荣,男,生于1980年2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郑国利,男,生于1978年6月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长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49048.5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80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152328.57元及利息。2015年2月5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493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长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