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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旺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旺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19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陆川县温泉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饶英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旺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胜利路西段柳北钢材大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熊金兰,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旺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柳州市旺强物资公司已于2013年2月19日被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吊销营业资格,也无可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柳市民再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孟孚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