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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与被告楼玉新、金桂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楼玉新,金桂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商初字第2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住所地南京市新港工业区金融楼B2栋。负责人恽伟。被告楼玉新,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金桂炉,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与被告楼玉新、金桂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两被告价值4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楼玉新、金桂炉价值4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秀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