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刘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陈兵,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某现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据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熊学栋人民陪审员 沈义荣人民陪审员 赵继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志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