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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冰与郭冰、朱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389号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68号710室。法人代表卢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善扬,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彦宁,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冰。被告朱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冰、朱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戴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