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卓某某与任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卓某某,男,1985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任某某,女,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卓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72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7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竞执行员 陈南昌执行员 张 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