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刘鑫民与苏仕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民,苏仕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刘鑫民。被告:苏仕洲。本院在受理原告刘鑫民诉被告苏仕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鑫民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