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甘肃省成县天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成县同谷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成县天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县同谷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成县天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成县同谷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成县天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工贸”)与被执行人成县同谷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谷商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陇南市中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陇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天成工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月7日向成县房管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同谷商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3月23日督促其自动履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陇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琼审判员 李晓勤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勤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