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二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二终字第336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辩护人郑兆义,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瓦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辉代理审判员 薛 凯代理审判员 何 云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国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