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一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169号原告韩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红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