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53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钦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30号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钦伟,住广州市天河区。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罗涛,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房钦伟、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肖 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家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