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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催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余姚市春秋竹制品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春秋竹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民催字第00013号申请人余姚市春秋竹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陆埠镇袁马村陈巴岭。法定代表人马学华,该厂厂长。申请人余姚市春秋竹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余姚市春秋竹制品厂遗失的30200053/23614926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6月23日,出票人全称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十堰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全称重庆市金迪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汇票到期日2014年12月2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春秋竹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晓明代理审判员  李 雪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