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民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01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0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吴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9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肖某某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月21日生育女孩肖某甲。生完孩子后被告不好好带孩子,也不干家务活,也不愿与人交流。2012年12月11日,被告从我们的出租屋出去后,就再没回来,之后我们到处打听寻找,能找的都找了,都没有找到。第四天有人告诉我们在大十字的黄河边有被告穿过的红色羽绒服,经过我们辨认就是被告本人的,我们就雇人在黄河里找了一个多月也没找到。现被告离家已有两年,我与被告已无感情可言,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肖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吴某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1月1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月21日生育女孩肖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12年12月12日,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佐证: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3、三塬镇下塬村民委员会证明、永靖县公安局三塬派出所证明及谈话笔录,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两年有余,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孩应由原告抚养。相关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如有争议,可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肖某甲由原告肖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万俊人民陪审员 魏金龙人民陪审员 刘尚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