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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伟军与重庆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严开宏、朱丽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军,重庆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严开宏,朱丽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326-1号原告张伟军,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县。委托代理人钟廷斌,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22-10,组织机构代码55902113-6。法定代表人朱英刚。被告严开宏,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朱丽波,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军与被告重庆腾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严开宏、朱丽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军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张伟军负担。审 判 长  黄明真代理审判员  万园薇代理审判员  雷元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