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西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薛丽诉被告项泽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丽,项泽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148号原告:薛丽,女。委托代理人:刘显胜,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泽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丽诉被告项泽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薛丽承担。审判员 李瑞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洋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