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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文科与贵传亭、新乡市华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15-2号原告李文科。委托代理人司建军,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红艳,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传亭。被告新乡市华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法定代表人郝好义,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科诉被告贵传亭、新乡市华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李文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新乡市华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李文科撤回对新乡市华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科撤回新乡市华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孟令旺审判员  陈常军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靖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