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丁勇与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勇,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丁勇,男,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乡县。委托代理人丁行力,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乡县。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委托代理人赵晓艳,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室民警。委托代理人袁斌,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原告丁勇不服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履行行政处罚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履行行政处罚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勇负担。审 判 长 王西卉审 判 员 张艳敏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爱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