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志翠、孟建金与高建霞、杜进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翠,孟建金,高建霞,杜进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翠,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11日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建金,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4日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刚,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霞,女,汉族,生于1961年4月8日原审被告杜进珀,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4日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国武,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志翠、孟建金因与被上诉人高建霞、原审被告杜进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靖远县人民法院靖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志翠、孟建金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刚,被上诉人高建霞、原审被告杜进珀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国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靖远县人民法院靖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发回靖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67.78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陶作科审 判 员 胡 琳代理审判员 李玉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