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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吕文峰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802号罪犯吕文峰,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小学文化。1993年6月1日因犯盗窃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1996年5月17日又因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0年10月2日减刑释放。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08)赤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文峰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8年11月3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2)内刑减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吕文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改为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31年1月17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3)赤刑执字第14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吕文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30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赤峰监狱报请罪犯吕文峰减刑一案的材料不齐全,不准确,裁判依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文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审 判 员  吕 岩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