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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新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奇,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奇,男,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常华,男,住本市。申请执行人王新奇与被执行人常华债权转让合同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常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华存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