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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川民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汪红胜与刘彪、王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红胜,刘彪,王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川民初字第01293号原告汪红胜,个体工商户。被告刘彪。委托代理人许学君,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红胜诉被告刘彪、王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红胜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红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红胜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汪红胜负担。审判长  黄生陆审判员  李洪波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