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宁治远与淄博市周村区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治远,淄博市周村区邮政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298-1号原告:宁治远,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淄博市周村区邮政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负责人:沙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治远诉被告淄博市周村区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治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淄博市周村区邮政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治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宁治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宝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