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一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余晓春与张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春,张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773号原告:余晓春,,农民。被告:张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晓春被告郑守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余晓春负担。审判员  刘兴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