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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244号原告陈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侯欢明,男,1967年3月6日生,株洲市芦淞区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公民身份号码为:4302211967********。被告陈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旷春荣,男,1952年1月22日生,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5201224016.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判员  易战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