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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国理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国理,肖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452号申请人肖国理,男,1954年2月9日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肖玉芹,系肖国理的妻子。申请人肖丕兰,女,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肖国理、肖丕兰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肖国理、肖丕兰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1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肖青广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肖家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朱政字第110147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13110147号】,由甲方肖国理继承,归甲方肖国理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綦俊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