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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玉林与秦四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秦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74号原告黄某某,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系敦化林业局贮木厂工人,住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被告秦某某,女,1968年4月5日生,汉族,敦化市林业局买断退休工人,住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秦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自行解决,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50.00元,余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笑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