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蕲春执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占娥香与田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娥香,田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执字第00587号申请执行人占娥香。被执行人田光荣。申请执行人占娥香与被执行人田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光荣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后,于2015年农历正月十三日因病死亡。后申请执行人占娥香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田光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田光荣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和车辆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光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章 超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