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吕保友与上诉人王冠群、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王海里共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吕保友,王冠群,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王海里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开阔,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秋,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重,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保友,男,193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上列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伟、李明运,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冠群,男,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战力,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井全,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井亮,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海里,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上述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广林,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吕保友与上诉人王冠群、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王海里共有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4)沈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开阔等四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伟、李明运,上诉人王冠群、王战力、王海里及其与王井全、王井亮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广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吕建平系吕保友之女,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之母。1993年吕建平的丈夫去世,其后吕建平独自将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抚养成年。2008年11月8日,吕建平与王冠群登记结婚。对于吕建平的再婚,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开始持反对态度,后逐渐接受,在吕建平看望父亲吕保友时数次与其见面,表达关心,李艳秋逢年节还前去看望母亲吕建平。2014年3月28日10时许,吕建平骑车外出行至沈丘县西环路风华学校十字路口时,与刘文军驾驶的豫P335**货车相撞,造成吕建平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沈丘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建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文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沈丘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主持调解,原、被告与刘文军达成赔偿协议,由刘文军一次性赔偿原、被告埋葬费、死亡赔偿费、赡养费、交通费、修理费等一切费用25万元。刘文军家属将赔偿款交到沈丘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因赔偿分配问题引发争议,四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王海里申请参加诉讼,要求参与分割赔偿款。另查明,王冠群与前妻育有四子,即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王海里,吕建平与王冠群结婚时,四个儿子均已成年。吕建平与王冠群婚后一直与王海里共同居住生活。吕建平死亡后,火化等丧葬事宜由王冠群出面花费操办,吕建平的骨灰现被王冠群寄存于沈丘县万福陵园。吕保友从250000元赔偿金中主张其赡养费4689.78元,其他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原审法院认为,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吕保友、王冠群因吕建平死亡获得250000元赔偿金,现由沈丘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保存的事实各方均无异议,当予认定。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近亲属所支付的物质性赔偿,与死者生前相互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经济上依赖关系的近亲属才能成为赔偿权利人,分割死亡赔偿金应当充分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近亲属的范围可参照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为宜,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吕保友及王冠群均符合此条件,故均有权分割因吕建平死亡获得的250000元赔偿款;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王海里在吕建平与王冠群结婚时均已成年,吕建平与第三人之间并未形成抚养关系,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一种单纯的姻亲关系,因此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王海里均不是吕建平死亡赔偿的权利人,但由于吕建平再婚后一直与王海里共同生活,王海里在赡养生父时,客观上也同时对继母给予了赡养扶助,可适当分得部分赔偿金。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无证据证明对继母吕建平进行了赡养扶助,但其父再婚后,三人在探望照顾生父的同时,客观上也同时关心了继母吕建平,故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也可酌情分得部分赔偿金。吕保友从250000元赔偿金中主张赡养费4689.78元,其他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支持。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吕保友要求支配丧葬费18979元,由于王冠群已经实际操办了死者吕建平的丧事,该费用应归王冠群所有。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50000元赔偿金去除吕保友的赡养费4689.78元及丧葬费18979元,余款226331.22元,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分配。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死者近亲属与死者生活紧密度、经济依赖度,决定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就本案而言,王冠群与死者吕建平为同一家庭成员,与死者吕建平在生活上、经济上的联系更加紧密,应适当多分,分得71331.22元(含交通费、修理费)为宜;吕保友可分得35000元;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每人可分得30000元;王海里可分得15000元;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每人可分得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吕保友、王冠群因吕建平死亡共同获得的250000元赔偿金,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各分得30000元;吕保友分得39689.78元;王冠群分得71331.22元;王海里分得15000元;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各分得5000元,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吕保友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王海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各承担606元,吕保友承担802元,王冠群承担1824元,王海里承担303元,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各承担101元。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吕保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王海里与受害人吕建平之间不构成父母继子女关系,该四人不应分得赔偿金,丧葬费18979元应由四上诉人支配,原审判决王冠群应分得赔偿金的数额也明显偏高,要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王冠群、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王海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并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三人曾暴力干涉其母吕建平与王冠群再婚,吕建平在再婚后得到了王冠群等五人的细心照顾,王冠群的四个儿子也把吕建平当作自己的亲生母亲一样孝敬,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三人并未对吕建平尽到赡养的义务,原审判决李开阔等四人应分得赔偿金是错误的,该笔款项应全部归五上诉人所有,李开阔等四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李开阔等四人针对王冠群等五人的上诉请求答辩称,原审认定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王海里有分割赔偿金的权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四人与吕建平形不成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在受害人吕建平生前,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尽到了子女的义务,王冠群等五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其上诉请求,并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赔偿金分配数额依法给予纠正。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所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外,另查明,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李开阔等四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沈丘县新型农村合作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吕建平虽然没有和原审原告几个子女在一起生活,但是几个子女一直在为其交纳新农合医疗保险的事实。王冠群等五人对该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该份证明并未显示到底是谁为吕建平交纳办理的新农合医疗保险,李开阔等四人提交该份证据并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王冠群等五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五份证人证言,证明对方虐待、打骂老人吕建平,暴力干涉老人再婚。2、一份证明,一份证人证言,证明目的是:吕建平新农合医疗保险是由王冠群等五人交纳办理的,并说明2014年的新农合本的流转情况。3、药店及给吕建平治病的医生出具的三份证明,吕建平的血糖测试记录本一册,证明吕建平在有病时五上诉人尽到了对其进行医治的责任。李开阔等四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当事人的书面材料,不属于证人证言。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3、外购药应有医生的处方及购药发票。4、原审被告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5、上述证据与本案实质上不具有关联性,因为本案是赔偿金的分割问题,而不是遗产纠纷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双方所争执的是因吕建平死亡获得的250000元赔偿金应如何分割的问题。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近亲属所支付的物质性赔偿,与死者生前相互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经济上依赖关系的近亲属才能成为赔偿权利人。吕建平在与王冠群再婚时,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王海里四人均已成年,故原审认定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王海里与吕建平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王海里均不是吕建平死亡赔偿的权利人,因吕建平再婚后一直跟随王海里共同生活,且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也对吕建平进行了关心和照顾,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该250000元的赔偿金酌情予以分配并无不当,李开阔等四人称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王海里不应分得赔偿金,王冠群分得赔偿金数额偏高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王冠群在吕建平死后已为其实际操办了丧事,原审判决将丧葬费18979元归王冠群所有也是适当的,李开阔等四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与事实及法律相悖,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冠群等五人称李开阔等四人均不应分割死亡赔偿金,该笔赔偿金应全部归王冠群等五人所有的上诉理由,与法庭所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悖,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判决适当,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6851元,由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吕保友负担1801元,王冠群、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王海里负担50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晓军审 判 员 倪善心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鲁会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