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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执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唐会海、鲁双媛、钟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唐会海,鲁双媛,钟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2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中渡社区梯云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88684071-0。负责人田绘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邢志刚,男,住湖南省石门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唐会海,男,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鲁双媛,女,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钟鸣,男,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会海、鲁双媛、钟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会海、鲁双媛、钟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请求被执行人唐会海、鲁双媛、钟鸣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25000元,未执行5000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石法执字第2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自力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晏耀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