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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27号申请人王某某,男,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4)西交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交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