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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饶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隋某,个体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叶阳,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占俊秀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隋某及其辩护人叶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隋某与被害人邱某乙因邱某乙的孙子将隋某停在新华龙物流园内的小车车漆刮花一事在该物流园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隋某将邱某乙推倒在地,致邱某乙右手手掌撑地,导致邱某乙右手桡骨粉碎性骨折。经江西省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和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邱某乙陈述,被告人隋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确认被告人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隋某辩解认为,在双方发生争吵时,是邱某乙用手对其进行指点,其只是用手挡了一下,致邱某乙坐在地上。其没有故意伤害的意思。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没有伤害的故意,是邱某乙对其指指点点,其才用手挡了被害人一下,格挡过程中过程中产生的推力造成被害人的伤害结果是不能预见的,故隋某应定无罪;2、被害人自身有挑衅的重大过错,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请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邱某乙因小儿麻痹症以致右腿××,单柱拐杖。2014年10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隋某与被害人邱某乙因邱某乙的孙子将孙子将隋某停在新华龙物流园内的小车车漆刮花一事在该物流园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邱某乙先用手指向隋某时,隋某将邱某乙推倒在地,致邱某乙右手手掌撑地,导致邱某乙右手桡骨粉碎性。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15年3月24日,被害人邱某乙与被告人隋某达成和解协议,由隋某赔偿邱某乙医药费等经济损失4.6万元。邱某乙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判隋某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百鉴(2014)临鉴字第915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证实了被害人邱某乙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的事实;2、现场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隋某的小车车漆被刮花和被害人邱某乙受伤地点的事实;3、人口身份信息,证实了被害人隋某出生时间、住所等事实;4、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了2014年10月28日,上饶县公安局传唤隋某到办案中心接��讯问的事实;5、证人童某证言,证实了看到隋某和邱某乙发生争吵时,隋某朝邱某乙的颈部推了一下,邱某乙便倒在地上的事实;6、证人沈某证言,证实了邱某乙说“你想打架是吧”并和隋某凑到一起,隋某推了邱某乙一把,邱某乙被推倒在地的事实;7、证人黄某证言,证实了2014年10月17日上午,她和丈夫邱某乙知道自己的孙子把隋某的车子刮花,喷漆要1000多元钱后,她就对隋某说“我孙子不是故意把你车弄成这样的,喷漆的钱我们出一半可不可以”;隋某说不要你们的钱,你们负责把车子弄好来就是。第二天中午11时许,她和童某在店门口聊天,隋某走了过来,她以为隋某又找丈夫聊车漆刮坏赔偿的事情,就没在意。后来她只看到她丈夫躺在地上的事实;8、证人邱某甲证言,证实了2014年10月18日中午11点左右,其在物流园的店里面做饭,听到外面说是有人打架,后见父亲(邱某乙)躺在地上,隋某站在旁边,其便上前开始打隋某的事实;9、被害人邱某乙陈述,证实了其本是××人,右脚不方便走路。其孙子刮花隋某小车需要一千多元的修理费后,其还是觉得太贵了。2014年10月18日上午9时左右,其儿子邱某甲带着隋某去另一家修理店,修理店也是要一千多元修理费,其觉得太贵,也没有同意。于是其联系一家朋友开得修理店,说是10月18日下午再去看看。隋某说是等不住了,其便跟隋某说要不18号下午再去看看要花费多少钱,到时修理花了多少钱都付,要不其就给你600元钱算是扯平了这事。当天中午11点左右,其站在家店门口,隋某就走过来,用手指着说‘你这么老卵’,修个车要等那么多时间,等不住了”其便回指着隋某说“你要干嘛,你想打我啊”。隋某直接上来朝其胸口位置用力一推,其倒地用右手撑地受伤的���实;10、被告人隋某供述与辩解,证实了其小车被邱某乙的孙子刮花后,邱某乙认为车需修理喷漆一千多元钱太贵了,只同意给五六百元钱。其见邱某乙不愿承担修车费用,于2014年10月18日11点钟找到邱某乙问邱某乙到底要不要修车?邱某乙说,“大家说小孩刮破车子不用修的,你有本事去告我,打我”,其听到后很气愤,就于邱某乙争吵起来,当邱某乙用手指着其说:“你打我,你打我”,其就用力用右手一挥,把邱某乙指着的手挡开,用手打在邱某乙的手臂位置,邱某乙是个××人柱了拐杖的,就倒下去了,右手撑在地上,坐在了地上的事实。上述事实,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和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明知邱某乙系拄拐的××人,应当能预见到将邱某乙推倒倒地造成损害结果,其实施的行为也客观上造成邱某乙轻伤一级的事实,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隋某犯罪情节较轻,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隋某无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三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蔡永南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人民陪审员  祝发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