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4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徐则兰与胡秀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则兰,胡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477-2号申请执行人徐则兰。被执行人胡秀清。申请执行人徐则兰与被执行人胡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3)邮民初字第08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胡秀清欠申请执行人徐则兰人民币185000元,被执行人胡秀清自愿于2015年1月份起每月归还15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案外人陈德林在马棚镇工业园区润江米厂变卖设备或厂房转租,就未到期的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如被执行人胡秀清未按上述给付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则兰则有权将未到期的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00元,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各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从2015年4月起每月还500元,2018年2月起每月还1500元,直至上述款项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3)邮民初字第0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