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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执民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苏州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与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金执民字第156-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北巷1号115室。法定代表人甄才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超峰,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咏路360号。法定代表人金雪军,经理。申请人苏州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杭仲裁字第1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苏州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金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从招标人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标浦江县文景东路二期建设工程,因该工程正在建设中,故向相关单位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工程保证金、结算款,但不具备执行处置条件。2015年3月26日,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苏州亿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进行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浙金执民字第1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军审 判 员  徐伦江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旭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