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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天津康利石材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康利石材有限公司,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267号原告天津康利石材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