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黄某某,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毓君,南安市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某甲,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庭外调解离婚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