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民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德广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广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保字第77号申请人:德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原路9号。法定代表人:胡长平,董事长。被申请人:日照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锦华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赵业国,总经理。申请人德广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德广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的,查封期满后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到仲裁机构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恒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