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丽云、宋子琦与贾紫凯、王彦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云,宋子琦,贾紫凯,王彦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68号原告张丽云。原告宋子琦。被告贾紫凯。被告王彦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云、原告宋子琦与被告贾紫凯、被告王彦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云、原告宋子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云、原告宋子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云、原告宋子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