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段化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61号。法定代表人:齐书同,理事长。被执行人:段化强。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特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2015年4月9日申请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商特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崇胜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守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