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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赵某,女,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被告李某,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