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行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宋雪花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宋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行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697431-9。法定代表人严石,局长。被执行人宋雪花,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宋雪花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城管执罚字3-01(2012)第35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4)未行非诉审字第00542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罚款2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终结执行西城管执罚字大明宫执法大队(2013)第38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3-01(2012)第35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