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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559号原告:姚某某,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唐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