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垦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垦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利河路***号。法定代表人:滕滨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峰田。委托代理人:杨劲松,垦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商贸城华鑫园。负责人:吕玉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鸿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7元,减半收取计2123.5元由原告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扈亭河代理审判员 王 菲人民陪审员 卞学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