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留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果,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新明,董事长。被告: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代表人:许银桃,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会东,香河县县城大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审 判 长 王金生审 判 员 周树斌人民陪审员 吴红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成菊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