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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商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一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中大天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一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大天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187号原告江苏一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城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修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万顺,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菁,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中大天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路337号。法定代表人姜范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一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中大天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一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一重数控机床有��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江苏一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一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