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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泉州市长江卫浴工业有限公司与金艳琴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长江卫浴工业有限公司,金艳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泉州市长江卫浴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丰州镇旭山村。法定代表人黄建全,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岁来,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艳琴,女,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长江卫浴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艳琴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长江卫浴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燕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