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撤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魏与被上诉人张玮、孙卓亚、张雪飞案外人撤销生效民事判决书之诉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玮,孙卓亚,张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撤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撤销申请人):徐魏,男,汉族,1987年1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静云,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张玮,男,汉族,1982年5月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孙卓亚,女,1981年5月27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张雪飞,女,汉族,1982年12月8日生。上诉人徐魏与被上诉人张玮、孙卓亚、张雪飞案外人撤销生效民事判决书之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秦民撤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徐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魏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魏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徐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陈红旗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俊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