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柏建学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重庆市合川区集镇迁建移民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建学,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柏建学,男。委托代理人刘洪伟,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法定代表人乔明佳,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柏建学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重庆市合川区集镇迁建移民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柏建学提起本次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重庆市合川区集镇迁建移民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违法。经审查,原告曾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合川府办(2011)280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重庆市合川区集镇迁建移民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违法,本院已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20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柏建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内容实质为印发《实施方案》,即《实施方案的通知》与《实施方案》内容相同。原告提起的两次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应当属于起诉人重复起诉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柏建学请求确认《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重庆市合川区集镇迁建移民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违法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人民陪审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况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