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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董吉傲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吉傲,无锡置广行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董吉傲。委托代理人许婷华、陆浩星,均系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置广行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清名东路29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金秀,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董吉傲与被告无锡置广行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广行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吉傲的委托代理人许婷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置广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吉傲诉称:董吉傲因欲购买新建商品房事宜与置广行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一份,并为此支付了1万元居间服务费;后董吉傲未能与置广行公司介绍的发展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置广行公司应退还服务费;要求1、置广行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1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置广行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董吉傲(购房者)与置广行公司(中介机构)签订居间合同一份,约定,董吉傲欲购买新建商品房,特委托置广行公司提供发展商的信息,为董吉傲于发展商签订商品房销售(预售/现售)合同提供居间服务;欲购买房屋大致要求为实地玫瑰庄园住宅,房屋性质为新建商品房,意向房屋套数为1套,以上为基本意向,最终以董吉傲实际看中的房屋为准;居间服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董吉傲于发展商签订商品房销售(预售/现售)合同之日起结束;服务费的支付,本合同签订时董吉傲在置广行公司开立的预存账户预付5000元作为预存的居间服务费,明日11:00前补足1万元;董吉傲与置广行公司介绍的发展商签订商品房销售(预售/现售)合同,或签署结算确认书后,董吉傲同意,按实际成交套数与房源向置广行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置广行公司向董吉傲开具居间服务费发票;董吉傲未能与置广行公司介绍的发展商签订商品房销售(预售/现售)合同的,则在董吉傲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董吉傲未成交部分的居间服务费按原支付路径全部无息退还给董吉傲;董吉傲不得私下与发展商签订商品房销售(预售/现售)合同,就置广行公司完成的居间服务事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置广行公司应当根据董吉傲要求代为寻找发展商,挑选合适的房屋,撮合董吉傲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销售(预售/现售)合同。合同订立后,董吉傲于当日缴纳了5000元,于2014年7月28日缴纳了5000元。后董吉傲未能签订实地玫瑰庄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置广行公司亦未能返还预付款,董吉傲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由居间合同、收据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董吉傲与置广行公司间签订的居间合同有效,置广行公司未能撮合董吉傲与实地玫瑰庄园的开发商签署商品房销售(预售/现售)合同,或董吉傲签署实地玫瑰庄园的结算确认书,应返还收取的预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置广行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退还董吉傲预付款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已由董吉傲预交),由置广行公司负担(董吉傲预交案件受理费由置广行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置广行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董吉傲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冯卫红代理审判员  方 华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