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依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辛成友与袁士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成友,袁士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依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辛成友,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袁士龙,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成友与被告袁士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成友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成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50元,由原告辛成友负担。审 判 员 崔景凤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春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