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依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辛成友与袁士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成友,袁士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依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辛成友,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袁士龙,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成友与被告袁士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成友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成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50元,由原告辛成友负担。审 判 员  崔景凤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春苗 更多数据: